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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008571094/2016-00009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动态/工作动态
 责任部门:鳌陵乡 发布机构:鳌陵乡
 发布日期:2016/12/9 16:38:45 关 键 字:环境监管

仁寿县鳌陵乡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

2016-10-21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环境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能,根据《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和《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鳌陵乡乡级网格环境监管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会议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网格化环境监管指导意见(试行)》(川办函〔2015〕178号)和《仁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仁寿县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仁府办发〔2015〕79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全乡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通过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形成“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

  (二)基本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无缝对接、全面履盖、责任到人”的原则,明确环境监管主体责任,组织建立“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监管体系。

  (三)工作目标。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通过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工作任务

  乡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环保委)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环保站,由乡环保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综合督查各村网格区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实施和运行情况;乡环保委负责指导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网格内的环境监管职责。

  (一)网格体系

  组建乡、村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区,乡人民政府对全乡网格环境质量负责,乡长为乡级网格长;村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村主任任村网格长。

  鳌陵乡环境保护委员会:

  主 任:姚海英(乡 长)

  副主任:刘菊明(副乡长)

  成 员:朱国文(安办主任)

  徐占清(大调解中心副主任)

  冷 媛(环保员)

  罗小飞(宝峰村村主任)

  王四海(集中村村主任)

  徐建彬(毛坝村村主任)

  万烈华(庆丰村村主任)

  王学均(正华村村主任)

  江正彬(千丘村村主任)

  (二)网格职责

  1、网格主体。乡级网格:乡人民政府为三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按规定承担本级网格相关环境监管职责,排查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或者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村四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

  2、四级网格。村委会为四级网格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网格的建立、实施和运行。村主任为本级网格的网格长。建立与上级网格的联动机制,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督员,负责日常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违法案件等工作。

  3、网格员职责。在本级辖区内开展巡查,及时了解、发现、制止、上报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等;协助上级网格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纠纷和违法案件等。

  (三)网格要求

  1、实施“五定”监管,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依法向社会公开。

  2、建立责任制。村级网格与乡级网格每年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

  3、完善监管档案。建立并完善涵盖所有污染源的一厂一档制度。完善各级网格内污染源档案,并保持动态更新。

  (四)网格运行

  1、巡查。乡、村两级网格要对照职责,按规定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制止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乡级网格每年对村级网格的工作进行督查。

  2、查处。及时责令整改环境问题,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反馈。上下级网格主体和成员间要信息互通,对环

  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

  4、评价。乡、村两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研究改进措施,自评结果要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仁寿县鳌陵乡人民政府

  2016 年 10月 21日

  (附件1)

  乡级网格职责

  1、 贯彻落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辖乡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 负责宣传环境保护知识,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

  3、对辖区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 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应急预警体系,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安全隐患,参与辖乡突发环境事件的调解处理。

  5、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的处理、调查、联络和协调工作;参与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6、 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建设项目办理环评手续,落实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工作。

  7、负责统计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数量,督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协助征收排污费和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8、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弃物含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辐射、畜禽养殖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保护等重点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工作。

  9、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县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畜饮用水安全、

  10、排查辖区内“十五小”、“新五小”等无证照违法生产排污企业,报请县职能部门予以取缔关停、

  11、 收集、报告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对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建议。

  12、 办理上级网格、县环保委、县环保委办公室交办的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1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执法权,范围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不按规定排放生活污水;向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贮存、清运、处置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液)体废弃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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