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眉山人民政府
 
返回主页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走进仁寿 新闻中心 办事服务 公众参与 招商引资 仁寿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8571705/2016-00010 主题分类:基础分类/文件/文件解读
 责任部门:清水镇 发布机构:清水镇
 发布日期:2016/7/20 10:52:59 关 键 字: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新规定

2016年四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新规定

2016-01-20  近期,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相继发文,就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一是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一)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

  (三)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

  (六)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二是2011年7月1日前已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依法破产或已注销等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下岗、失业人员),存在中断缴费年限的,可由个人选择以办理补缴手续时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是2015年11月6日前已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重新处理或重新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以后有中断缴费的,不得办理补缴。

  四是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职工已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由原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补缴。补缴后,如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按现行政策办理;个体参保人员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体参保人员向现养老保险关系所有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是明确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从2015年11月6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1-2012 http://www.r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蜀ICP备05027021号、09004036号 川新备06-070012 广公网备510801020001号
bt365国际版 
主办:仁寿县人民政府 承办:仁寿县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好亦同科技